html CMB EB-5簽證

為什麼選擇 EB-5?

了解 EB-5 投資者簽證計畫的優勢

什麼是 EB-5 簽證計劃?

Visa 1990年,美國國會制定了EB-5移民投資者計畫。此簽證類別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國人,他們希望透過投資有利於美國經濟並創造至少十個全職美國就業機會的企業來獲得合法永久居留權。該計劃目前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管理。所需投資額為 105 萬美元,但如果投資發生在目標就業區(「TEA」)(定義為農村或高失業率地區),則投資限額可能降至 80 萬美元。

1992 年,美國國會在典型的 EB-5 計畫中創建了一個附加組成部分:區域中心試點計畫。區域中心是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定的私人或公共實體,被授權協調多名移民投資者並彙集他們的投資以產生更大的經濟影響。區域中心被授權在需要通過嚴格的申請程序獲得 USCIS 批准的地理區域內運作。這些區域中心的地理範圍可以是城市、縣或整個州。

標準 EB-5 計劃和區域中心計劃之間存在一些差異。區域中心計劃允許使用經濟模型來確定與每個投資者的資本貢獻相關的直接、間接和引發的就業影響。這意味著,根據區域中心計劃,EB-5 參與者(投資者)可以將其 EB-5 投資所創造的直接、間接和誘導就業機會計算在內。區域中心營運商在投資和移民過程的各個階段對 EB-5 投資進行所有初步盡職調查、承銷和管理,從而使投資者受益。

EB-5 移民流程需要幾個步驟才能讓投資者獲得綠卡。一旦投資者選擇了區域中心和項目,投資者將與其移民律師合作提交 I-526E 申請,要求有條件居留。然後,USCIS 會進行審查並確定投資者和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是否有資格獲得有條件的 EB-5 簽證。此部分流程包括詳細分析投資人的資金來源、家庭背景以及申請書中對投資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其他陳述。該申請(透過與區域中心的 I-956F 申請相結合)還包括 EB-5 投資項目的完整描述以及用於確定創造就業機會的任何經濟模型。如果獲得批准(I-526E 申請批准),投資者將安排領事面談,然後獲得有效期為兩年的有條件綠卡。然後,投資者和家人將申報在美國的居住權。

在兩年有條件居留期即將結束之際,投資者的移民律師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另一份申請,以取消與其簽證相關的條件(I-829 表格)。該申請表明,EB-5 投資者的資本在兩年期間已全部投入且處於風險之中,並且創造了所需的十個技術職位。 I-829 獲得批准後,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將成為合法永久居民,並可選擇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的 EB-5 簽證是永久性簽證,不需要將來重新獲得資格,與世界上任何其他簽證計劃相比,它具有更多優勢且限制更少。 EB-5 簽證對年齡、商業訓練、管理技能、經驗或語言技能沒有要求。

 

EB-5 簽證有哪些好處?

獲得公民身分的途徑

居住五年後,簽證持有人可以申請美國公民身分。

居住彈性

簽證持有者可以自由居住在美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居住地點不需要與EB-5區域中心計畫地點相關。

教育

綠卡持有者可以以與公民相同的費用在美國上學。美國擁有一些世界上評價最高的學校和大學。

就業彈性

簽證持有者可以在美國 50 個州和美國領土的任何地方工作,無需雇主擔保或創辦自己的企業。

EB-5 流程時間表

審計

對 EB-5 計劃感興趣的潛在投資者應首先對可用的 EB-5 項目、區域中心和移民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EB-5 流程需要幾年時間才能完成,重要的是投資者對這三個領域的選擇感到滿意。

選擇EB-5投資

一旦投資者選擇了區域中心和 EB-5 項目,他或她應該與其移民律師合作,以確保其投資資金來源為 USCIS 所接受。在 CMB EB-5 合作專案中,我們的行政配售代理人將審查投資者的適用性及其對適用證券法的遵守情況。然後投資者將轉移他的資金。

I-526E申請

一旦加入 EB-5 合作項目,投資者就可以與移民律師合作,向 USCIS 提交第一份移民申請:I-526E 有條件永久居留申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對該申請進行裁決,以確定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是否可以接受,以及(透過與區域中心的 I-956F 申請相結合)EB-5 投資是否可能滿足所有 EB-5 要求。

領事面試

一旦 I-526E 申請獲得批准,EB-5 投資者就可以透過領事面試申請有條件居留權(如果他或她已經持其他簽證在美國,則可以透過身分調整申請)。

有條件永久居留權

一旦投資者獲得簽證批准,並且簽證可用,投資者及其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將獲得有效期為兩年的有條件綠卡。如果 EB-5 投資者尚未進入美國,則必須在 180 天內進入美國。此次入境即開始為期 24 個月的有條件永久居留期。

I-829申請

在 EB-5 投資者有條件永久居留期的第 22 個月至第 24 個月之間,投資者的移民律師必須提交 I-829 申請,以取消綠卡上的條件並獲得永久居留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裁決該申請,以確定是否滿足所有要求,以及是否已創造所有所需的就業機會。

資本回收

在CMB EB-5合夥企業中,一旦所有未償還的投資都已返還給合夥企業,並且移民目標已經實現,則每個投資者的股權帳戶餘額將按照合夥協議返還。

要求

  • 當投資位於目標就業區 (TEA) 時,獲得 EB-5 簽證所需的最低投資額目前為 80 萬美元。
  • EB-5 投資必須為美國工人創造至少 10 個新的全職工作。
  • EB-5 投資必須在投資者的兩年持有期內滿足 USCIS 的「風險」要求。
  • EB-5 投資者必須證明用於投資的資金是合法取得的。
  • 成功的 EB-5 投資將為 EB-5 投資者、其配偶以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帶來美國永久居留權。

區域中心與EB-5直投項目

1992 年,美國國會在 EB-5 計畫中增設了一個組成部分:區域中心試點計畫。區域中心是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定的私人或公共實體,被授權協調多名移民投資者並彙集他們的投資以產生更大的經濟影響。區域中心被授權在規定的地理區域和特定的行業領域內開展業務。

直接 EB-5 計劃和區域中心計劃之間存在幾個重要差異。區域中心計劃允許使用經濟模型來確定與每個項目的所有成本相關的間接和誘導就業創造。這意味著,根據區域中心計劃,外國 EB-5 投資者可以計算直接、間接和誘導就業,以滿足 EB-5 計劃的就業創造要求。

區域中心計劃

CMB Regional Centers

EB-5 區域中心投資(例如 CMB 提供的投資)通常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移民投資者將他們的投資資金集中起來,用於貸款或股權投資,通常是用於大型商業項目。區域中心投資可以使用經濟模型來聲稱直接、間接和誘導創造就業機會,以滿足每個投資者十個新的美國就業機會的 EB-5 要求。

EB-5直接投資

Direct Investment

EB-5 直接投資只能利用直接創造就業機會來滿足 EB-5 要求。這意味著目標項目必須為每個 EB-5 投資者直接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工作崗位,持續至少兩年。 EB-5 直接投資者必須為每位員工提交文件(薪資資訊和公民身份證明)以及移民申請。此外,從 2022 年開始,一個 EB-5 直接投資項目只能與一份 EB-5 申請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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