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B EB-5簽證

為什麼選擇 EB-5?

了解 EB-5 投資者簽證計畫的優勢

什麼是 EB-5 簽證計劃?

Visa 1990年,美國國會制定了EB-5移民投資者計畫。此簽證類別針對的是符合條件的外國公民,他們希望透過投資美國經濟並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美國就業機會來獲得合法永久居留權。目前,該計劃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管理。所需投資為 105 萬美元,但如果目標投資發生在目標就業區 (TEA)(定義為農村或高失業率地區),則可減少至 80 萬美元。

1992 年,國會創建了標準 EB-5 計畫的附加組成部分,即區域中心試點計畫。區域中心是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定的私人或公共實體,有權與多名移民投資者進行協調並彙集他們的投資以產生更大的經濟影響。區域中心被授權在指定的地理區域內運營,但需要通過嚴格的申請程序獲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批准。這些區域中心的地理範圍可以是城市、縣或整個州。

標準 EB-5 計劃和區域中心計劃之間存在一些差異。區域中心計劃允許使用經濟模型來確定與每個投資者的資本貢獻相關的直接、間接和引發的就業影響。這意味著在區域中心計劃中,EB-5 參與者(投資者)可以將其 EB-5 投資所創造的直接、間接和誘導就業機會視為其結果。區域中心營運商透過對 EB-5 投資進行前期盡職調查、承銷以及在投資和移民過程的各個階段進行管理,為投資者帶來利益。

EB-5 移民流程需要幾個步驟才能讓投資者獲得綠卡。一旦投資者選擇了區域中心和項目,投資者就會與其移民律師合作提交 I-526E 申請,要求有條件居留。然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審查並確定投資者和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是否有資格獲得有條件的 EB-5 簽證。流程的這一部分包括詳細審查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家族歷史以及申請書中投資者和家庭成員的其他陳述。該申請(透過與區域中心的 I-956F 申請關聯)還包括對 EB-5 投資項目以及用於確定創造就業機會的任何經濟模型的詳細描述。如果獲得批准(I-526E 申請批准),投資者將安排領事面談,然後獲得有效期為兩年的有條件綠卡。然後,投資者和家人將申報在美國的居住權。

在兩年有條件居留期即將結束之際,投資者的移民律師將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另一份申請,以取消其條件(I-829 表格)。該申請表明,EB-5 參與者的資本在兩年期間已全部投入且處於風險之中,並且已創造了所需的 10 個合格就業機會。 I-829 獲得批准後,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將成為合法永久居民,並最終可以選擇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 EB-5 簽證是永久性簽證,不需要將來重新獲得資格,比世界上任何其他簽證計劃都具有更多優勢且限制更少。 EB-5 簽證對年齡、商業訓練、管理技能、經驗或語言技能沒有要求。

 

EB-5 簽證有哪些好處?

獲得公民身分的途徑

居留五年後,簽證持有者可以申請美國公民身分。

居住彈性

簽證持有者可以自由居住在美國境內的任何地方,並且沒有根據 EB-5 項目所在地而要求您必須居住在何處。

教育

綠卡持有者可以與美國公民以相同的費用就讀美國學校。美國擁有一些世界上評價最高的學校和大學。

就業彈性

簽證持有者可以在美國 50 個州及其領土內的任何地方工作,無需雇主擔保,也可以創辦自己的企業。

EB-5 流程時間表

盡職調查

對 EB-5 計劃感興趣的潛在投資者應首先對可用的 EB-5 項目、區域中心和移民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EB-5 流程需要數年才能完成;重要的是,投資者對這三個領域的選擇都感到滿意。

選擇EB-5投資

一旦投資者選擇了區域中心和 EB-5 項目,他們將需要與移民律師合作,以確保他們的投資資金來源能夠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接受。在 CMB EB-5 合作計畫中,我們的行政配售代理人將審查投資者的適用性及其對適用證券法的遵守情況。然後投資者將轉移他們的資金。

I-526E申請

一旦加入 EB-5 合作關係,投資者將能夠與他們的移民律師合作,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他們的第一個移民申請:I-526E 有條件永久居留權申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對該申請進行裁決,以確定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是否可以接受,以及(透過與區域中心的 I-956F 申請相關聯)EB-5 投資是否可能滿足所有 EB-5 要求。

領事館面試

當 I-526E 申請獲得批准時,EB-5 投資者將透過領事館面試申請有條件居留權(如果他或她已經持其他簽證在美國,則需要調整身分)。

有條件永久居留權

一旦投資者的簽證獲得批准並且有簽證可用,投資者和合格的家庭成員將獲得有效期為兩年的有條件綠卡。如果 EB-5 投資者尚未入境美國,則必須在 180 天內入境。入境美國後,即可開始為期 24 個月的有條件永久居留期。

I-829申請

在 EB-5 投資者有條件永久居留權期限的第 22-24 個月之間,投資者的移民律師提交 I-829 申請,以取消綠卡上的條件並獲得永久居留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對該申請進行裁決,以確定所有要求均已滿足,且已創造了所有必要的就業機會。

資本回報

在CMB EB-5合夥企業中,一旦所有未償還的投資都已返還給合夥企業,並且達到了移民目標,則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返還每個投資者的資本賬戶餘額。

要求

  • 當投資位於目標就業區 (TEA) 時,獲得 EB-5 簽證的最低投資要求目前為 80 萬美元。
  • EB-5 投資必須為美國工人創造至少 10 個新的全職工作。
  • EB-5 投資必須在移民投資者的兩年維持期內滿足 USCIS 的「風險」要求。
  • EB-5 投資者必須證明用於投資的資金是合法取得的。
  • 成功的 EB-5 投資將為 EB-5 投資者、其配偶和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帶來美國永久居留權。

區域中心計劃 vs 直接 EB-5

1992 年,國會創建了 EB-5 計畫的附加組成部分,即區域中心試點計畫。區域中心是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定的私人或公共實體,有權與多名移民投資者進行協調並彙集他們的投資以產生更大的經濟影響。區域中心被授權在規定的地理區域和特定的行業領域內開展業務。

直接 EB-5 和區域中心計劃之間存在幾個本質差異。區域中心計劃允許使用經濟模型來計算與每個項目的所有支出相關的間接和誘導就業創造。這意味著在區域中心計劃中,EB-5 投資者可以依靠直接、間接和誘導就業來滿足 EB-5 計劃的就業創造要求。

區域中心計劃

CMB Regional Centers

區域中心 EB-5 投資(例如 CMB 提供的投資)通常採用有限的合作形式。移民投資者集中投資資金,通常用於大型商業項目的貸款或股權投資。區域中心投資能夠利用經濟模型來聲稱直接、間接和誘導創造就業機會,以滿足每個投資者 10 個新的美國就業機會的 EB-5 要求。

EB-5直接投資

Direct Investment

直接 EB-5 投資只能利用直接創造就業機會來滿足 EB-5 要求。這意味著目標項目必須為每個 EB-5 投資者直接支援至少 10 名全職員工,為期至少兩年。直接 EB-5 投資者必須為每位員工提交移民申請文件(薪資資訊和公民身份證明)。此外,自 2022 年起,一個直接 EB-5 投資項目只能與一份 EB-5 申請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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